一、第一次判不准离婚后怎么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于已作出不准予离婚及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且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再度提出起诉的,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这就意味着,如果您作为原告,其离婚案件已经由法院作出了不准予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决定,那么除非您能够提供出新的情况或者新理由,否则在未来的六个月内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将无法得到法院的受理。
因此,如果您期望在首次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的六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您必须要提供出新的情况或者新理由以支持您的离婚诉求。
这些情况或者理由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证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新证据、对方存在的严重过错行为、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变动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第一次判不离婚,第二次分居又满一年能判离吗?
不确定性较大,然而再次提起诉讼可能有助于提高最终判定离婚的可行性。在同一桩案件中再次请诉离婚后,法庭是否能够裁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需要依据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为判断基准。因为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主要参考指标并非双方提出离婚的次数,而是考量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因此,如果在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仍然不会做出离婚的决定;
然而,若有确凿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过法院仔细审核确认后,夫妻感情确已无挽回余地的话,此时法院才会做出离婚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于已作出不准予离婚及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且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再度提出起诉的,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这就意味着,如果您作为原告,其离婚案件已经由法院作出了不准予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决定,那么除非您能够提供出新的情况或者新理由,否则在未来的六个月内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将无法得到法院的受理。
因此,如果您期望在首次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的六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您必须要提供出新的情况或者新理由以支持您的离婚诉求。
这些情况或者理由可能包括但不仅限于:证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新证据、对方存在的严重过错行为、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变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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