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所看人的流程怎么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约束,对刑事拘留期间进行探视之人所遵循的操作规范可简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安机关执行拘禁行动之时须出示相应的拘留证明文件;
其次,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应立即将被封锁者移送至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再者,除非因无法通知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与恐怖活动的嫌疑而导致通知行为可能会妨碍司法程序的进行,否则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应通知被扣押者的家属;
最后,若存在可能干扰侦查工作的情形,必须在相关状况得以消除后,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所能不能寄信进去
完全可以这样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事拘留期间,有权与其辩护律师进行通讯交流;经过看守所批准并经过审核信件内容之后,他们还可与家人进行书信往来。刑事拘留则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负责办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若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那些目前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具有严重犯罪嫌疑的人员,所采取的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约束,对刑事拘留期间进行探视之人所遵循的操作规范可简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安机关执行拘禁行动之时须出示相应的拘留证明文件;
其次,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应立即将被封锁者移送至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再者,除非因无法通知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与恐怖活动的嫌疑而导致通知行为可能会妨碍司法程序的进行,否则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应通知被扣押者的家属;
最后,若存在可能干扰侦查工作的情形,必须在相关状况得以消除后,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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