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离婚诉讼中讨论到一方将其拥有的房屋赠送给另一方作为财产分配方案时,相关的房产分割规则如下所述:
首先,若赠与人尚未完成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即房屋尚未办理正式过继手续,则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使得离婚时该房产仍归赠与人所有,且不得纳入离婚财产分配的范围之内;
其次,若赠与人已经成功完成房产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即房屋已完成过户,那么在离婚之时,该房产自然为受赠人所有,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平均分配。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
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二、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关于夫妻离异之时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有如下一般性的法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标准:
首先,若财产为夫妻共有产物,那么一般的法律处理方式均倾向于平均分配,但是对于那些个人专属物品或者特殊用途的财产,一般会将其归入个人名下的财产范畴之中。
其次,在针对那些不适宜分割的夫妻共用住宅或者其他共同拥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时,应该依据双方家庭住房条件,兼顾抚养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将此部分房产视为一份整体,并在此基础之上分给其中一方单独享有,而获得这份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其配偶支付相当于该房产价值一半的金额作为财产补偿。
第三,若是存在夫妻分居两地,各自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这些财宝都将归属各自管理使用的一方,无需互相分割。
此外,值得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当夫妻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所持有的财富距离相当悬殊时,多出部分财产的一方应当以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来补偿另一方,使得双方的收入平衡。
至于那些在结婚前便属于个人的财物,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了自然的损坏、消耗、毁灭,此时若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赔偿的请求,这种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离婚诉讼中讨论到一方将其拥有的房屋赠送给另一方作为财产分配方案时,相关的房产分割规则如下所述:
首先,若赠与人尚未完成房屋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即房屋尚未办理正式过继手续,则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使得离婚时该房产仍归赠与人所有,且不得纳入离婚财产分配的范围之内;
其次,若赠与人已经成功完成房产所有权的变更手续,即房屋已完成过户,那么在离婚之时,该房产自然为受赠人所有,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