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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收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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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4 · 2455人看过
导读:(一)收购双方进行洽谈,达成初步收购意向。此阶段主要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及股东进行接触。(二)收购方自行或委托律师、会计师开展尽职调查。(三)正式谈判,签订收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四)收购双方的内部审批。
股份制公司收购流程

一、股份制公司收购流程

(一)收购双方进行洽谈,达成初步收购意向。

此阶段主要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及股东进行接触。

(二)收购方自行或委托律师、会计师开展尽职调查。

(三)正式谈判,签订收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四)收购双方的内部审批。

1、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2、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被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3、无论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均须经过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并充分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权交割及变更登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二、股份制公司挪用公款罪的责任归属

在股份制公司中,涉及到挪用公款罪的责任主体主要为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层及财务部门员工等等。然而,如果相关公司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持有明确的认知,但却并未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那么该公司亦有可能要面临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关于自然人个体,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依仗自身职务之便,将公共资金擅自挪作私人用途,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人公款额定时日过大、超出本应使用时期三个月以上的公款使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收购双方进行洽谈,达成初步收购意向。

此阶段主要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及股东进行接触。

(二)收购方自行或委托律师、会计师开展尽职调查。

(三)正式谈判,签订收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

(四)收购双方的内部审批。

1、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2、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

被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3、无论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均须经过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并充分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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