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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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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6 · 1659人看过
导读:离婚需遵循自愿原则,携带离婚协议(含子女抚养、财务分配等内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双方签字文件至对方常住地民政部门申请。申请后有30日冷静期,期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冷静期过后,第31至60天内,无异议者需亲自领离婚证。
自愿离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流程

一、自愿离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流程

在符合双方自愿离异之法律要件下,以下程序将助您顺利办理离婚证书:

首先,请务必准备好如下文件资料:

离婚协议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明及各方亲笔签署含有自愿离婚意向及关于子女抚养、财务分配及负债承担等事宜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

其次,请携上述材料造访对方当事人长期居住地区的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然后,请耐心等待申请日期开始以来整整30日内,若有一方对此没有异议并希望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可以随时前往民政部门提出撤回申请,此即公民法案中所规定的"30日冷静期"条款;

当30日已过,自第31天起直至第60天结束前,各方当事人皆须再次亲自前往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自愿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当事人双方若达成自愿离婚之合意,应于三十天至六十天内完成相关手续办理。

具体而言,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之申请;

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满三十个自然日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应当共同赴民政部门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解除婚姻关系必须遵守自由意志的原则,当事人须携带着包含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议题的离婚协议、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书和经双方签名核准的文件前往对方法定居住地的民政机构提出申请。在提交申请之后,将经历为期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双方中任意一方均有权撤销此项申请。在这30天冷静期结束以后,自第31日起至第60日止,若双方都没有异议则应共同前去领取正式的离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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