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能定为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未经法律许可故意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明文定义,当某人遭受非法拘禁,且拘禁行动为通过非法手段实现,如未遵循法定程序或未经受害方愿意,这样的行为便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若在非法拘禁期间,拘禁者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或侮辱言语,根据该法条的明确规定,拘禁者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倘若非法拘禁的行为造成受害人重伤甚致死亡,拘禁者将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若拘禁目的在于追讨债务,那么拘禁者仍有可能依照该法条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若拘禁者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并滥用职权进行非法拘禁,那么他们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什么能定为抢劫罪
下列行为将被视为涉嫌构成抢劫罪:
1.通过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2.闯入他人住宅进行抢劫活动的行为;
3.在公共运输工具如火车、公交车等场所进行的抢劫行为;
4.反复进行多次抢劫或抢劫金额达到巨大数量级别的行为;
5.假冒军警人员进行抢劫活动的行为;
6.非法抢夺和占有军事物资,或者在险情、灾害发生时,对救援物资进行的抢劫行为;
7.除上述列举之外的各类涉嫌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中国,擅自非法地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这一违法行为被称之为“非法拘禁罪”,其具体的判定依据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载条款——第二百三十八条。此种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则依据情节轻重,可能会引发不同程度的后果,如果同时存在使用不法手段,伴随着暴力或侮辱行为,甚至造成了重大的伤害或导致人员死亡等严重情节,那么便应当加重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论该犯罪行为是否源于追讨债务,亦或是出于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不当行为,都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对于后者来说,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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