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哪里决定的判刑
被采取保释等待审理之措施,乃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决定方能生效。
根据该法律法规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上述三大司法机关有权对于具备相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此项保释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保释决定并非直接影响法官是否会做出定罪量刑的判定,而是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旨在确保被告人在尚未接受审判之前,此类人员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若经法院审理后发现被告确实具有犯罪行为和应受惩罚之实证,则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其中可能包含有期徒刑等严重刑罚。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保释仅仅是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个环节,并不能代表最终的定罪量刑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哪种条件最好取消
若无法满足以下取保候审所必备的各项条件,便有权利请求解除该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只要上述条件未能得到满足,便可依法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法律体系中,被保释候审的决定权归属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联合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只要三方机构对相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情况符合了特定的标准,那么就可以对其采取拘役或者监视居住等保释措施。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保释并非仅仅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是旨在防范那些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被告人。在经过法院全面审查并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后,会依法进行判决,判决内容可能涉及有期徒刑等各种量刑幅度。需要明确的是,保释仅仅是整个诉讼流程的一个阶段,而无法直接决定被告人的最终判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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