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后可以找人取保候审吗
在被正式逮捕之后,若满足一定的特殊条件,被控告者仍然有权利尝试申请获取保释候审的资格。这是一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强制性手段,允许犯罪嫌疑人事先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或者寻找具备资格的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进而使他们能够在审判开始之前暂时摆脱被羁押的困境。
然而,最终是否批准保释候审的决定权在于法院或者检察院,他们通常会根据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潜在的逃逸风险,以及是否有可能对证人的出庭作证造成阻碍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批捕后可以会见律师吗
在获批逮捕之后,相关人士有权申请与辩护律师会面进行交谈。辩护律师有权利与被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见面及信件往来交流。而其他类别的辩护人员,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特别许可,才能够与被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见面及信件往来交流。当辩护律师持有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时,他们有权请求与被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看守所应立即为其安排会面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受到逮捕之后,如若满足相关法定条件,被指控者有权提出取保候审请求。取保候审是指通过缴纳保证金或者寻求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从而使其能够获得短暂性的人身自由,暂时性地免于羁押。然而,最终能否得到批准,则取决于法院或是检察院的裁决权衡。在此过程中,他们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大致的潜逃风险、以及是否可能干扰证人就案情真相等问题进行全面评估与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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