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还款责任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明确要求,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仍处于有效存续阶段之时,因共同生活所需而引发的债务问题,双方均负有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义务。在离婚过程中,若想先利用共有财产做出必要的偿还,剩余无法完成的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且未获得圆满结果,则该问题可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进行裁决与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共同还贷增值补偿计算方法有哪些
首先,我们可以采用以下
第一种详细的计算方法来确定增值部分的具体数值:增值部分等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占房屋总价款(即购房价格加上所有贷款利息)的比例乘以离婚事件发生时刻该房屋所呈现出的市场价值,然后减去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
其次,根据第二个计算公式,增值部分也可以被定义为:夫妻在结婚后一起承担的房屋贷款部分占实际总房款(即购房价格与已经支付的利息之和)的比例,再乘以离婚时房产的市场价值,
最后减去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元数得到。
最后,可以运用如下严谨细腻的
第三种计算公式来求得增值部分:增值部分等于婚姻中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本金总额占购房价格的百分比乘以上述公式中的差异值(即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减去购房价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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