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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汽车撞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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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6 · 1747人看过
导读:苏州市汽车碰撞致人死亡的理赔标准综合考虑事故严重度与人均收入。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金额需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度收入、消费开支、误工费等计算。精神损害费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理赔过程需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合理。
苏州市汽车撞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苏州市汽车撞人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在对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进行评估时,需要综合考虑事故的严重程度与该地的人均收入水平。通常而言,死亡赔偿款包括了如下几方面: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该年度社会平均个人收入×伤残比例×赔偿期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该年度的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该年度生产工人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年度日常消费开支额×抚养期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干部出差伙食补贴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7.误工费=受害人因误工而获得的收入(以天计)×误工期内的天数;

8.护理费=医疗区域内从事同级别护理工作的日薪×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使用普通辅助器材所需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实际发生的有理可依的交通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受损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给出的建议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财产所遭受的直接损失(需进行鉴定);

14.精神损害费=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21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苏州市醉驾量刑标准

在江苏省苏州市,若是有驾驶员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甚至超过了每100毫升80毫克这个标准,便将被认定为醉酒驾车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按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司机将面临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并进行惩罚性的制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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