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当满足以下情形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定将被视为无效或者不成立:
首先,会议召集者没有足够的权利和资格进行召集;
其次,会议并未通知或者公开通知相关的参与者或者受众;
此外,如果表决结果未能达到大多数人的支持或者是那些没有投票权的参与者成功通过了决议;
最后,如果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会决议60天后撤销是否合法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东要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时限方面,有明确规定为六十个自然日。这主要是由于法律明文规定,如若股东大会的议程组织程序、表决形式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制度或是公司内部章程;或决议内容与公司内部章程相违背的话,那么持有异议的股东便有权自该决议公布之日起算,于六十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以寻求司法解决途径来撤销该项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大会的决议在以下几种状况下无效或者不能成立:首先,会议的召集人无法充分行使其权利或是具备应有的资格条件;其次,投票者未能获得充分的信息通知或者是没有公告方式进行告知;再者,表决的最终结果并未得到大部分参与者的支持或者是在缺乏合法权益的投票者的赞同下作出了决定;最后,所做出的决议内容严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的基本章程条款。如果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那么股东大会的决策将会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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