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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不赔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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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6 · 1248人看过
导读:车辆事故中,全责方需先用交强险(限赔11万人身伤残、1万医疗费、2千财产损,无责有相应限额)支付维修。若超出交强险,由第三者保险赔付,仍有不足部分由全责方自付。交强险是最高赔偿限额保险。
保险赔不赔医药费

一、保险赔不赔医药费

车辆遭受严重撞击事故后,若确定责任方为全责方,将首先启用交强险的保障额度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然而,若维修费用超过了交强险的保障额度,则将启动第三者保险的保障额度进行赔付。若维修费用仍未得到完全覆盖,超出部分将由全责方自行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每一次保险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所能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车险中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具体划分为四个部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千元;以及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保险赔付完成后还能做伤残鉴定

您完全有权就此申请进行伤残等级评估。若经评估证实构成伤残等级,您将有权求偿残疾赔偿金。在人身伤害保险赔付后,您仍可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向保险公司请求进一步的赔偿,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未能覆盖全部损失,剩余部分按照责任划分来进行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中,责任完全归属的一方需要首先利用其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其中包括限额为11万元人民币的人身伤害及残疾补偿金、1万元人民币的医疗费用以及2000元人民币的财产损失赔偿。如果上述交强险的赔偿总额超过了实际损失金额,则剩余部分将由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按规定比例进行赔付;但若赔偿总额仍然无法满足受害人的合法损失,那么超出部分则须全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在此过程中,交强险被视为是保险单项下的最高赔偿额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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