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的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八十五条,关于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行为时,须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当地看守所收监,且最晚不得超过预定时间截至当日内的最后几个小时。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执行场所往往都是在看守所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在看守所要判刑吗
是否被判定有罪并非必定的结果。刑拘作为一项刑事调查的强制手段,与最终由法院做出的有罪判决并无直接关联性。通常来讲,在犯罪嫌疑人为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构须继续展开必要的调查工作;若调查部门确认无犯罪事实存在,便应立即解除对该嫌疑人的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其第八十五条提出,针对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行动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必须立即将被拘留人员移送到当地的看守所进行监管,并且在最迟的期限内,截止到当日内的最后几个小时。因此,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执行地点都设定在看守所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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