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情形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乃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在职员工,因滥用其职务之便,擅自将本应归属集体所有的资金挪为己有或借予他方,并使得此类资金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或者虽然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但是该笔资金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具体犯罪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挪用资金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标准,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其次,即使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但该笔资金被用于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者,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然而,若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全额退还所挪用的资金,则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宽大处理,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者,甚至可能免于或减轻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单位主体是什么人
针对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究竟为何的问题,普遍观点都倾向于挪用资金罪属于身份犯,换言之,只有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才有可能触犯此项罪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所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特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的从业人员”。同时,该罪的成立还需要“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的从业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际运用了职权方面的便利。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供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系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或者被用作营利性用途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等情形。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数额巨大的挪用资金行为,将会受到严厉惩处;然而,倘若行为人能够在提起公诉之前全数归还所贪污、挪用的款项,则有望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况,甚至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减轻相应的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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