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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取保候审谁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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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0 · 2021人看过
导读:在刑事诉讼中,若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取保候审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配合调查、控诉和审判,并随时接受传唤。
检察机关取保候审谁释放

一、检察机关取保候审谁释放

在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过程中,如决定采取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其实际执行往往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所谓取保候审,即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不会规避调查、控诉以及审判程序,并保证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由谁签批

司法程序中,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如需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则必须征得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书面同意方可施行。

具体来说,如法院下达了取保候审命令,则只须法院与公安机关共同签字确认;若检察院要求采取此项措施,则须有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名签署的文书;而当公安机关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时,仅需公安机关单独签字即可。

此外,在采用保证方式的情况下,如由家属作为保证人,则还需得到家属本人的书面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取保候审谁释放”,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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