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财产公证后,子女可以不养老人吗
依法所生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之约定予以免除。诚然,任何人皆不得以达成某种协议或承诺为由,规避乃至逃避赡养双亲这一法律责任。在法律框架下,已成年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若未能切实履行其对父母的供养义务,那么那些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苦的父母则有权向该等子女索求赡养费用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二、财产公证后离婚如何办
在财产公证之后,如果选择离婚,那么可以先进行充分的协商,若协商失败则需要依照程序提起诉讼。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问题,同样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达成共识,并制定相应的分割协议;
若协商无法达成完全相同的意见,则应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如协商无果,将会接受人民法院基于财产的实际情况及考虑到子女抚养、女性和无过错方权利的最大化原则而做出的判决。
如果这涉及到夫妻两人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权益等相关事项,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项财产,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共同归属:
(一)薪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所产生的增值收益;
(三)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四)从继承或受赠而来的财产,但排除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所提及的情形;
(五)除上述四点以外的其他应当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项目。
至于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则应平等且充分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财产公证后,子女可以不养老人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