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买卖毒品但是没有做这个事怎么办
在众多的毒品交易过程中,并非所有的居间介绍人都是通过这一非法行为谋取利益的。
确实存在着这样一部分人,他们所获取的微薄利润并不是源于低价购入再高价出售的价格差,而是直接来源于他们作为中间人,成功地促成了毒品交易后,从买卖双方那里所获得的相应酬金。
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酬金的形式可能多种多样,既包括完成一次交易后所获得的固定报酬,也可能是按照每次协助购买或销售一克毒品的数量来计算所得的金额。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毒品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便是犯罪年龄逐渐趋向年轻化。
因此,我们在此呼吁广大的年轻人,切勿因为难以拒绝朋友的请求或者怀揣着一丝侥幸心理,就轻易地成为毒品交易的中介人。
请务必认识到,无论你是否亲自参与到了毒品交易的过程中,只要你在这个环节中发挥了作用,那么你就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介绍买卖儿童构成犯罪吗
1、构成。拐骗儿童罪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于多次拐骗儿童的,对被拐骗儿童有奴役、虐待情节的,对被拐骗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对造成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忧虑成疾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3、拐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勒索钱财的,以绑架罪论处。拐骗儿童的行为本身导致儿童伤害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以抚养为目的偷盗要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司法解释规定)。但这种情形行为人实施了两个独立的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理应认定为数罪。因此,刑法理论主流观点认为,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勒赎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儿童进行实力支配以勒索钱财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骗儿童罪实行并罚。拐骗儿童罪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而非监护权,故监护人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拐骗”行为主要表现为蒙骗、利诱,将儿童偷走、抢走的行为也成立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介绍买卖毒品但是没有做这个事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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