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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能见的特定人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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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1 · 2193人看过
导读: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接触案件相关证人、被害人等特定人员,且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参与特定活动,护照、驾照等证件需上交。违反规定将没收保证金或采取更严厉措施。
取保候审不能见的特定人员有哪些

一、取保候审不能见的特定人员有哪些

在执行取保候审之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不得擅自踏入特定的任何地点;

同时,亦不可与特定对象进行私密会面或通信联络,但具有合法授权的律师除外。

在此期间,他们还必须严格禁止参与各类特定性质的活动;并且包括护照在内的所有进出境证件以及驾照都需上缴至执法机关进行妥善保管。

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若有违反上述相关规定者,则已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没收全部或部分;或者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例如监视居住或执行逮捕等措施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审不能离开的范围是哪些

取保候审不能离开的范围:所居住的市、县。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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