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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调解函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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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2 · 1941人看过
导读:法院调解书应当按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一,首部。首部应当依次写明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 第二,正文。调解书的正文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这部分内容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不能简略或疏漏,应当具体、明确而有重点地写在调解书里,避免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时因有异议而发生新的纠纷。 第三,尾部。调解书最后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写明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同时,调解书的尾部要写明“本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第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第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第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第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保险纠纷调解函怎么写

一、保险纠纷调解函怎么写

此种类型的调解书必须按照司法机关规定的固定形式进行撰写,一般划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首先,首部部分。该部分需依照特定顺序依次列出该份调解书的制作部门——人民法院之名称;案件编号,即由法院内部产生并标记发给各个环节(如裁判文书)的唯一号码;调解涉及到的当事人、第三方以及各自委派代理律师的基本情况信息;以及事件所代表的案由。

其次,正文中。调解书的主体文字应详细地阐释案件中的诉讼请求部分,案件事实部分,以及最终达成的调解结果。这部分内容是调解书的核心所在,不能有半点马虎或遗漏,必须以具体、明确且突出重点的方式书写在调解书中,从而避免当事人在执行调解书过程中产生异议,甚至引发新一轮的纷争。

最后,尾部部分。调解书的结尾处应由审判员、书记员共同签署姓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并注明调解书的制作日期。

同时,调解书的尾部还需注明“本调解书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可能无需制作成正式的调解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无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第一,调解成功后双方和解的离婚案件;

第二,调解维持原有的收养关系的案件;

第三,能够立即履行的案件;

第四,其他无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这些无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法院应将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记录在笔录中,由各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险纠纷调解到哪申请

出现保险纠纷时,最先采用的方式是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如果这种方式无法解决矛盾,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的总部进行投诉。若还是无法解决纠纷,还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纠纷调解函怎么写”,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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