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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退见面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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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6 · 1428人看过
导读:在处理离婚事宜时,见面礼无需退还,因为它被视为自愿赠予,不同于彩礼,一经赠送即不可撤回。对于三金的退还,一般情况下亦不予退还。然而,如果出现法定退还情形,如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男方因给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离婚后男方有权要求女方退还三金。
离婚后是否退见面礼

一、离婚后是否退见面礼

在进行离婚事宜的处理时,无需返还见面礼。

这是由于见面礼被视为自愿赠予对方的礼品,并不具备彩礼的性质。

因此,一经赠送并已实际交付,就无法撤回。

然而,对于三金的返还问题,通常情况下也不会予以退还。

但是,若出现了法定的退还情形,例如,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过,或者是男方在婚前给予的彩礼使其自身的生活陷入了困境,那么在离婚之后,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退还作为彩礼的三金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离婚后是否还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

子女的抚养费数额,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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