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手续如何办理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对于离婚这一议题,主要划分为两种常见方式。
第一种面向双方已经取得共识,并已经进行了充分考虑后,所签订的名为《离婚协议》的法律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齐聚,并且均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当时签署的《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亲自前往当初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或者双方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进行申请操作。
在办理当日,民政部门将会回收两位当事人的《结婚证》,继而为他们核发相应的《离婚证》,整个离婚过程自此宣告终结。
至于第二种常见的离婚方式,即双方因未能就离婚事宜达成统一意见,使得难以签署《离婚协议》,从而导致他们无法共同前往民政局完成离婚手续的情况。
在此背景之下,期望解决婚姻问题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其时常居住地的基础审判庭提出诉讼请求。
并且,为了顺利立案和审理案件,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两份民事起诉状,涉及双方的个人身份资料,能够证明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以及能够展示双方婚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至无法挽回的证据。
如果有孩子涉及到抚养权问题,还需要出示孩子户籍证明。
若存在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则需要补充提供财产相关证据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手续办理方式如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手续如何办理离婚需要什么材料”,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