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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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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7 · 1424人看过
导读:一、欺诈动机包含故意夸大事实、制造不实信息及诱导受害者误解。这种故意源于欺诈者的主观意图。 二、欺诈行为通过编造错误事实或掩盖真相,误导受害者决策。虚假言论直白,掩饰真相隐蔽。 三、受害者被骗因欺诈行为导致认知错误,签订合同时须证明伪劣信息与条款紧密相关,且受害者因此误解条款。 四、受害者的最终决策若未受欺诈影响,则不构成欺诈。这强调了欺诈行为与受害者决策间的因果关系。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责

一、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

一、欺诈行为的动机欺诈者在实施欺诈行为时,应当具备特定的主观意图或者故意。

在此种故意之中包含有两种成分:

其一是故意夸大事实真相,故意制造不实信息;其二则是有意诱导受害者进入误解误判。

这样才能够符合欺诈行为的必备要件。

这种故意或者暗示并非表现在口头表达中,而是存在于内心深处。

二、实施欺诈行为的方式所谓欺诈行为,是通过欺诈者以故意编制错误言论或者故意掩盖事实真相的方式,使他人产生误解,从而达到欺骗或者影响受害者行为决策的手法。

故意编造错误事实和故意掩盖真实情况是实现欺诈行为的两种核心手段,缺一不可。

其中,虚假言论或许直白易懂,掩饰真相却常常藏于不易察觉之处。

三、受害者被骗入圈套的原因虽然各种欺诈手法千变万化,但是构成欺诈行为的必要条件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受害者的认知错误和欺诈行为之间必须形成直接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当受害者因为欺诈者提供的不实情况或者误导性的信息与其签订合同时,必须证明欺诈者所提供的伪劣信息与合同条款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性,而且受害者正是因为这个伪劣信息错误地理解或者曲解了合同条款的含义。

四、受害者受骗后的反应如果受害者的最终决策或者决定并非经过欺诈行为的影响或者误导,那么便不能称之为欺诈。

这就充分说明了受害者最终决策或决定与其受到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推论关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四)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责”,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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