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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七十八条释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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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1.29 · 12253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授权擅自批准征收或使用土地属非法行为,无论单位或个人。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土地利用规划、违背法律程序的批准均无效。应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立即收回,拒不归还者按非法占用处理。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法第七十八条释义是什么

一、土地法第七十八条释义是什么

第七十八条解读未经相关授权而擅自批准征收或使用土地的行为,无论其是属于哪个单位或者个人,均属于非法的行为。

即便是超越了现有的审批权限进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没有依照土地利用主导规划所确立的用途来进行用地批准的,又或是在违背法律程序进行占用或征收土地批准的情况下,其相应的批准文件也都是无效的。

对于所有这些类型的违法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我们都应该坚决予以打击,并严肃对待,同时将对该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下属打造成罪责,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此外,非法批准和使用的土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如若涉及到任何相关当事人拒绝归还这些土地的行为,则应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最后,我们也要明确指出:

任何非法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一旦给了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土地法第四十五条

土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内容是: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个条款内容实际上就是对于征地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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