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中,能否协议轮流抚养孩子
离婚时,父母双方能否协议轮流抚养孩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孩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离婚时,离婚协议中的抚养费能否更改
离婚协议书上的抚养费能否更改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子女抚养费能否依据现实情况双方协议调整,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调整。
2、抚养费的调整应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并且要考虑到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否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能否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否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能否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能否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能否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能否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离婚了,能否争夺孩子抚养权
离婚后,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是能否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具体法定条件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否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否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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