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公司设立 > 股东实际出资未达到章程中的出资数额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股东实际出资未达到章程中的出资数额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4 · 2427人看过
导读: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实际出资未达到章程中的出资数额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问题带来帮助。
股东实际出资未达到章程中的出资数额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一、股东实际出资未达到章程中的出资数额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

作为公司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虽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却不一定是已经实际出资的人,股东在未完全

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是“出资瑕疵”。

若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验资报告等文件上均载明股东,在未被解除股东资格前,该股东依然享有股东资格,可参与公司管理,享有分红等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名义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判定由名义股东承担股东责任。

判定哪个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以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为准。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股东实际出资未达到章程中的出资数额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