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在协议离婚之后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对于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其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像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怎样,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
所以当双方还未去办理离婚登记时引起的有关纠纷,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就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以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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