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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院审理的过程就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确定构成犯罪了的情况下要量刑,量刑综合考虑的因素是很多,量刑的过程完成后才是判刑。法院在量刑时,肯定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但法官在量刑时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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