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是必须要拿离婚证。只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后,才会发给离婚证。如果双方无法协议离婚,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不会领取离婚证,但会领取离婚判决、调解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无需领取离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离婚的可以不拿离婚证,因为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拥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实在想拿离婚证的,可以和对方协商一起去相关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收回结婚证,发放离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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