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级人民法院是具有判处犯罪分子死刑的权限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即可以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故意杀人不一定会判死刑。只有情节特别恶劣的,才会判处死刑。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常见的情形有: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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