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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付租赁物租赁合同不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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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1218人看过
导读: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未交付租赁物租赁合同不成立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未交付租赁物租赁合同不成立吗?

一、未交付租赁物租赁合同不成立

物品租赁合同并不是以物品交付为成立的前提条件,租赁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成立,但物品未交付的,租赁合同未生效。

进行租赁的时候,一般要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要载明租赁的期限、租金支付等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租赁物正常使用损坏承租人要赔偿吗

租赁物因正常使用损坏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所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是指按照租赁物本身的属性,如客运汽车是用来运送旅客的,而不能用来运输货物。

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致其损坏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租赁物因正常使用受到的损耗是一种消耗,任何物品因使用都会有一定的磨损和消耗,当磨损消耗达到某一临界点时,其出现损坏是很正常的情况。

况且,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也就认可了这种损耗,并已租赁物因合理损耗而减少的价值实际上已经包括在租金中了。

当然了,要是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进行租赁活动时,租赁双方要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交付、租金支付、租赁期限等的内容,出租人要按约定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承租人要支付租金,签订租赁合同后,出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租赁物的,构成租赁合同违约,出租人要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未交付租赁物租赁合同不成立吗?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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