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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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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2168人看过
导读: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处罚规定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可由质检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认定

对于伪劣的认定,并不是全部需要建立在相应的质量检验报告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因此,当案件可以通过事实和日常经验能够认定案涉产品属于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并不需要进行相应的质量检验,便可认定为伪劣产品。另外,对于掺杂掺假类型,即便难以确定伪劣的,也并不要求必须通过质量检验机构鉴定确定。

在本罪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中,产品“伪劣”的认定是核心。认定“伪劣”首先需要审查属于“伪劣”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伪劣”包含四种情形,分别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证据审查方面,办案机关往往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产品属于“伪劣”的核心证据。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处罚规定是怎样的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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