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暴力犯罪辩护 > 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条件会有怎样的

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条件会有怎样的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1742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条件会有怎样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条件会有怎样的

一、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条件会有怎样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这是履行解救义务的前提条件。必须具有不进行解救的行为,即行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履行解救职责。所谓不进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诱、拖延解救工作。这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如不向主管负责解救的部门汇报情况;不制定解救方案、计划;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动等。必须是因为不解救而造成严重后果。虽有不解救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发生,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在我国,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法院、检察、司法、民政甚至妇联部门等的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负有解救职责的,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对于因不解救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言,则可能属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麻烦,有的是怕报复,有的是为了私情等,其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对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构成,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本罪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行为人明知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违反了职责规定,但仍不予解救,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故意行为。触犯该罪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条件会有怎样的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搜索查看本网站其他相关知识,或者咨询律师了解。

网站地图

更多#暴力犯罪辩护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暴力犯罪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暴力犯罪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