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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给公布的告示悬赏算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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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1379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当事人给公布的告示悬赏算合同吗,构成悬赏告示的要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当事人给公布的告示悬赏算合同吗?

一、当事人给公布的告示悬赏算合同吗

当事人给公布的告示悬赏算合同,一般称为契约合同。

悬赏告示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经相对方有效承诺后,可以成为有效合同,应该履行。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二、构成悬赏告示的要件是什么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

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

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

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

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一定行为,各国法律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

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

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

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

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

理由如下:

其一,悬赏本身就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意思表示。

至于不特定人在完成指定行为后,是否接受这种给付是行为人的权利;

其二,民事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悬赏广告的酬金给付作出限制。

法律只须对悬赏广告的内容是否违背国家利益,是否有悖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加以限制;

其三,悬赏酬金是悬赏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悬赏报酬给付,在理论上也抹杀了将广告分为普通商业广告和悬赏广告的法律意义。

关于悬赏广告的效力,其最主要之效力,即是相对人的报酬请求权,此与一般债权关系并无不同。

如果当事人以公开的渠道进行悬赏的,属于悬赏广告,这种类型的契约也可以视为合同中的一种,如果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的内容或者任务的,当事人需要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约定,否则视为违法行为,对方有权向劳动局提起仲裁。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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