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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孕妇哺乳期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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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2081人看过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监外执行孕妇哺乳期是多长时间,监外执行的程序有哪些?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监外执行孕妇哺乳期是多长时间?

一、监外执行孕妇哺乳期是多长时间

1、哺乳期监外执行的期限是:

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监外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

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

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

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

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可以被监外执行的情形、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都是法定的,且一旦法定情形消失,那么被监外执行者会被相关司法机关收监。

根据规定,犯罪者若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法院量刑后,可以依法提出被监外执行的情形,一旦哺乳期结束、刑罚还没有结束,那么就一般会被收监。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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