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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监护权变更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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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2378人看过
导读:精神病人监护权变更程序是提出申请,然后由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一定的变更。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28条,当中明确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是有配偶担任监护人的。
精神病人监护权变更程序是什么?

一、精神病人监护权变更程序是什么?

精神病人监护权变更程序是提出申请,然后由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一定的变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权在什么情况下变更

1、因委托监护而发生。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托人得履行的监护职责决定于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

2、因约定监护而发生。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约定监护不同于委托监护,因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而在约定监护中,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监护人责任,其就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在委托监护中,尽管委托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受托人,但即使在此情况下,受托人也不是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的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转让给他人,他人也不能通过委托监护的协议来取得监护资格。因此,在委托监护中即使监护职责全部由受托人行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不丧失。

综合上面所说的,精神病人就是属于无民事能力的人,对于此人必须要有监护人的存在才能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因而在变更之前就必须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由法院来作出谁来履行这个监护的权利,只要一旦被人指定为监护人那么就要履行自己的责任。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关于精神病人监护权这个方面是非常的关注的,因为精神病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要妥善的保护好其财产和健康方面的一些秘籍,一旦存在者想要变更监护权的话,是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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