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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和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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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2212人看过
导读:入室抢劫和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包括客体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以及主观方面不同。在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此时是需要及时的按照法定的罪名的构成要件来确定的,并且也是要注意区分罪名和罪名之间的界限的。
入室抢劫和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什么?

一、入室抢劫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详细如下:

1、客体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形态问题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易言之,在伤害对象与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对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以及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认定是否伤害致死。

(1)如果行为人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如果行为人A本欲对被害人B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C实施伤害行为,导致C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处理事实错误的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不只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身体健康,而是为了保护一切人的身体健康;只要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结果也伤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伤害致死也是如此。B与C的身体均受刑法保护,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或打击错误并不影响A的伤害行为性质,理当以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3)如果行为人张三对李四实施伤害行为,既没有发生事实认识错误,也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王五,由于某种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则难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入室抢劫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而故意伤害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了我国的公民的人身权益的,此时这两种行为都是需要被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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