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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有没有权利征地、分配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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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3635人看过
导读:无权。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村委会明显没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征收土地和实施征地工作的权限,只能辅助政府完成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工作。
村委有没有权利征地、分配补偿款

大家都知道,每个村都有村委管理着大家的农耕生产和地方秩序。小到邻里和睦、户口迁出,大到土地承包、确权经营,都是村委推动。村委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级政府,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但实际上在方方面面影响着村民生产生活,同时负责宣传上面下达的政策。有时候征地也是村委出面积极组织大家,这时候,面对利益分配,大家对于村委的作用又会有些担忧。

征地拆迁实践中,很多农民朋友反映,村里大小事务都是由村委会说了算,只见村委会“管理”,不见村民“自治”。村里征地都是村委会说了算,根本不和大家商量,让村民很是恼火。

有农民朋友向拆迁律师提出疑问:村委会有这么大的权力吗?这样真的是合法的吗?接下来拆迁律师就为大家具体分析解答。

村委会有权征收我的土地吗,法律怎么说?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其他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还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也就是说,如果某村土地被征收了,根据土地性质、用途、面积的不同,征收方必须具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但无论征收的土地是什么样的,村委会都没有决定权!

另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因此,村委会明显没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征收土地和实施征地工作的权限,只能辅助政府完成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工作。

农民朋友们在征地过程中如果没有见到征收方主动公告相关批文的,可以要求征收方公布。农民朋友们也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咱们遇到的征地项目是不是缺少审批文件,是否合法。

土地征收了,征收方没出面,村委会来给补偿,这其中是不是有猫腻?

农民朋友们必须弄清楚的一点是,土地征收不是土地买卖,并不是任何人(主体)都能作为补偿主体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也就是说,实践中村委会并不是征地补偿的实施主体,而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补偿的一方。

如果有农民朋友遇到村委会收咱们的地、给咱们钱(补偿)的,一定要提起警惕,自己遇到的究竟是合法的土地征收,还是村委会组织的违法土地买卖/以租代征。

村委会违法进行土地交易获利的,咱们有权利拒绝交地,还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举报申请查处村委会土地违法行为。如果乡镇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的,咱们还可以进一步通过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维权。

征地补偿款都归村委会?怎么分配也是村委说了算?有这个道理吗?

很多农民朋友问拆迁律师,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法律里也说“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意思是不是土地补偿款归村委会,分不分给村民、分多少给村民都是由村委会说了算的?

农民朋友们可以直接记下这个结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农民朋友们可以这样理解,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不是归村委会所有。村集体只是一个抽象化的概念,并不是一个实际的土地所有权主体,村委会本身更不是土地所有权人。

集体土地应该是归咱们每一位村集体成员所有,每一位享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村民都是权利人之一,所以土地补偿款当然也不是归村委会所有的。农民朋友如果遇到有人说集体土地归村委会所有,所以补偿也归村委会支配的,可以直接反驳他。

实践中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在法律和地方规定允许范围内提留部分土地补偿费,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建设和公益事业等使用。

但这部分通常不超过30%(具体须参考地方规定),且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议才能实现,其余土地补偿款都需要分配到被征地农民手中。

农民朋友们一定要重视村民会议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其中。土地补偿费村委会想分给谁就分给谁、想给谁多少就给谁多少,这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如果有农民朋友认为村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诉讼维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以通过乡镇政府的管理职权维护自己的合法受偿权益。

农民朋友们要明确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不是村里的大小事务都可以由村委会自己说了算。村委会应该是村民集体意志的集中体现才对。

如果农民朋友认为村委会在处理村务过程中侵犯到了自己的权利,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异议,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

农民朋友们越担心村委会因此对自己进行打击报复,越担心自己如果状告村委会将受到街坊四邻的排挤,对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才会越大。遇到侵权行为时,权利要咱们自己依法争取回来,退缩只会让侵权者越来越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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