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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区离婚冷静期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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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9 · 2885人看过
导读:万州区离婚冷静期规定是双方当事人时如果都同意离婚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状况之下的话,需要经过30天的时间才能够领取到离婚证,在离婚冷静期30天届满之后,双方当事人需要亲自前往民政部门领离婚证。
万州区离婚冷静期规定是什么?

一、万州区离婚冷静期规定是什么?

万州区离婚冷静期规定是协议离婚需要经过30天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自愿离婚的申请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

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三)批准。

对于双方自愿离婚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三、诉讼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的时候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关于夫妻之间的一些事项做出明确的约定的,比如说夫妻财产的分割还有就是夫妻之间债务的承担,当然了,如果都同意离婚,那么就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来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了,只不过说目前《民法典》中规定的包括有30天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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