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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法人代表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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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2695人看过
导读:集团公司法人代表的规定是:集团与分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在我国的公司内部管理中,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是不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集团公司法人代表的规定是什么?

一、集团公司法人代表的规定是什么?

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因此,集团与分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就是说,分公司不能自行参加民事诉讼,它不具有法人资格。许多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会由于业务的需要而设立分公司。这些分公司一般会设立在其他城市,有特定的负责人。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就是说,分公司不能自行参加民事诉讼,它不具有法人资格。

依照《公司法》,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体是谁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哪些人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因此它不能单独设立一位法人代表。它是集团公司旗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会由集团公司来承担。法人代表一般会由集团公司中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人担任,法律对法人代表的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个人有正被执行刑罚或负债数额较大等情况的,不能担任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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