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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以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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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2356人看过
导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以谁为被告是要根据具体的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情况来确定的,可以以公司作为被告,也可以以股权转让人作为被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以谁为被告?

股权转让产生纠纷的,涉及以下几种情形时,公司可以作为被告:

(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二)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

这类纠纷需要结合公司法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出让股权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东利益,一并追加为第三人。

(三)股权善意取得引发的纠纷案件

此类纠纷多产生于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存在异议,一般是其他股东作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与公司为被告。

(四)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的纠纷案件

股权转让纠纷中涉及公司决议无效或撤销,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决议的,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百三十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产生纠纷的,涉及以下几种情形时,公司可以作为被告涉及公司利益的、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等。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公司企业的设立数量也是越来越多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到股权以及股东的诉讼纠纷的时候,要及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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