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股权 > 股东出资瑕疵认定标准是什么?

股东出资瑕疵认定标准是什么?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3354人看过
导读:股东出资瑕疵包括股东未足额出资,约定的是货币形式出资,实际以实物形式出资,出资的实物价格明显不足等。在首次出资时低于注册资本的比例,在两年内未按照规定将剩余资金打入公司账户中。
股东出资瑕疵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股东出资瑕疵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比例,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规定比例,或没有缴纳剩余的部分,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以货币之外的实物出资,尤其是土地房屋或其它办理产权过户的实物,股东没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付实物。

3、约定是以货币出资,但股东要求以实物出资。

4、约定是以特定物出资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但股东要求替代出资。

5、作为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格明显不足。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一条的内涵是很广,扩大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但也可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

二、股东直接诉讼的特点是什么?

(一)起诉主体为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权提起的根据是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它不同于投资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例如证券市场特有的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索赔诉讼,其起诉主体可能是该做假公司的股东,也可能曾经是股东但起诉时并不具有股东身份。

(二)诉讼目的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

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结果的归属于原告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原告股东。

(四)诉讼被告为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股东直接诉讼的起诉主体必须是股东自己,保证其作为出资人的地位。诉讼的结果归属于原告股东。诉讼被告可以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的自身权利。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股权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股权最新文章

遇到股权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