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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抵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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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2980人看过
导读:目前《担保法》已经作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抵押规定的非常详细,物品的抵押期限跟还款期限是一致的,比如房产抵押的期限实际上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到期后履行了还款义务的,房产抵押就可以解除。
担保法抵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担保法抵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担保法》已经作废,抵押期限就是还债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二、关于抵押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 【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综上所述,抵押期限跟借款期限是吻合的,如果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债务清偿期届满以后,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类似于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的这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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