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任何一方以自身独立身份提供担保,亦或在另一方全然未知、未曾同意的情况下,以夫妻双方名义为某项债务提供担保,那么这种行为仅能被视为个人担保。在此种情形下,另一方无需承担相应的债务担保责任,且在债务无法得到清偿之时,另一方也无需承担清偿义务;同时,在清偿此笔债务过程中,也不得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付,更不得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并非担保人的那部分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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