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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和代为继承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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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2802人看过
导读: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区别是法律效力不同,发生的时间、适用条件不一样,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继承人继承人比被继承人先去世,转继承是遗产继承已经开始,但在遗产还没有分割之前,继承人就去世了。
转继承和代为继承的区别有哪些

一、转继承和代为继承的区别有哪些?

1、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人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时间、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且可因任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只因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而发生。

3、权利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发生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二、关于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在遗产继承过程中,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完全是两回事,另外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比如子女比父母先去世,可是父母在生前就已经立好了遗嘱,比如老人决定把遗产捐给国家的,这种情况下孙子女就没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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