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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陪产假的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4-02-25 18:18:23 浏览:11180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在北京就职的女性职员生产后,其配偶有十五天的陪产假。当然如果女性职员生育的并不是在计划范围内的子女,那么不仅配偶没有赔偿假,女性职员本人也没有产假。
北京陪产假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北京陪产假的规定是怎样的?

北京市关于陪产假的规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二、其他省市的陪产假规定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第二十九条 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七至十天的护理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农村居民可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我国不少省市都对男性的陪产假作出了规定,虽然不同省市的陪产假时间不尽相同,但是如果想要享受陪产假,都需要满足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女性职员的生产行为没有违法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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