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侵占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侵占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2428人看过
导读:某单位或者公民若是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就满足了侵占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需要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等的相关事项。
侵占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侵占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侵占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侵占商业秘密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对于可以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公民,不得擅自将自己了解到的秘密告知其他人,也不能利用此买卖为自己谋利,否则擅自处分买卖的行为被发现之后,擅自处分者是有可能会受到被责令支付罚款,或者是受到被量刑等的处罚的。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刑事犯罪辩护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刑事犯罪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犯罪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