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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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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1447人看过
导读:我国《刑法》对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单位犯罪的,可以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来进行处罚,但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刑法对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一、我国刑法对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标准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生产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1)非指定和委托生产警用装备的单位、个人生产警用装备的;

(2)虽是定点生产的企业,不遵守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擅自计划外生产的;

(3)曾经被指定或委托的生产企业,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项已完成,或未颁发年度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警用装备的。买卖,指以财物等为对价买进或卖出警用装备的行为,包括购买和出卖两种。非法买卖,即指没有经法定许可或者合法授权购买、出卖警用装备的行为。

警用装备是公安机关执法和办案的物资基础,对于相关装备的制作和处理,都是需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的, 特别是涉及到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生产警用装备来获得非法利益的,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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