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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构成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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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874人看过
导读:构成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立案条件有:因不解救被绑架妇女导致重任或者死亡的、导致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不进行解救三次以上的、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等,存在上述条件可以立案审理。
如何确定构成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

一、如何确定构成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

构成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条件,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本罪的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保护妇女、儿童、禁止买卖妇女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解救职责,或者对解救危情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坐视不管;

2、由于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造成妇女、儿童被拐卖、被绑架及其他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构成本罪主体的必须具有负有解救被拐卖、被绑架妇女、儿童职责的身份,实施了不解救行为,才构成本罪主体,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是违反职责规定仍不予解救,放任被拐卖、被绑架的后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对于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的行为,应当严格基于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后果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特别是不同的犯罪情节所量刑处理的情况也是不同的,但中如果未达到上述立案的标准的,那么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的行为是不构成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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