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张海霞律师现为四川发现(眉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为民革四川省中山法律服务中心第一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自执业以来深耕法律服务一线,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她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300件,其中民商事争议案件280余件,专业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厚。眉山民商事律师张海霞律师核心执业领域聚焦民商事争议解决,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该类案件办案占比达50%,同时在婚姻家事、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细分领域具备成熟的办案思路与实操经验。她擅长攻克疑难复杂案件,有着清晰的拆解法律关系的思路,能从细碎的事实里梳理出核心的抗辩逻辑。
两名同小区业主因业委会参选事宜产生矛盾,原告主张被告在五百人业主微信群发布侮辱诽谤言论、撕毁候选人公示海报,起诉要求被告书面公开道歉、赔偿五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很多人在拿到这类起诉材料的时候,第一反应是想着要么私下找对方协商了事,要么直接提交手里零散的聊天记录就等着开庭,完全没意识到原告提交的业委会证明、村委会证明、通话记录这些材料,看似每一份都能指向侵权主张,实则每份材料都有可以推敲的空间。多数当事人没有系统梳理证据的意识,很容易把不同性质的行为混在一起回应,反而顺着原告的主张把所有行为都往名誉侵权的框架里套,最后反而让自己陷入被动。
眉山张海霞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委托应诉,办案初期即梳理名誉侵权法定三要件:存在捏造诽谤或侮辱行为、行为致使外部社会评价降低、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结合全案事实区分“私人争执情绪宣泄”与“公开名誉侵权”,明确双方仅在小区业主群互相争吵,言论无虚构重大负面事实,不存在指向性诽谤内容,从法律根源否定原告诉求成立基础。这个阶段很多当事人会疑惑,业主群里有五百人,算不算大范围公开传播,自己说的几句气话会不会就被认定成侮辱诽谤,这些疑问都要结合具体的聊天语境、言论指向、实际传播范围逐一厘清,不能仅凭群成员数量直接推定传播范围的广泛性。
原告提交业委会盖章证明、村委会证明、通话清单多组证据试图佐证侵权后果,不少当事人看到盖着公章的材料会直接认为这些证据的效力完全无可辩驳,甚至自己先默认了所谓名誉受损的结果。张海霞律师逐项发表质证意见:一是业委会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书面证明无配套影像、证人佐证,主观评价不能作为客观侵权结果依据;二是村委会证明仅记录双方碰面争吵,与名誉侵权无关联性;三是通话记录仅能证明通话事实,无法证实通话内容存在侮辱诽谤。多组证据三性异议均被法院采纳,原告核心举证全部失效。这个过程里,当事人也会慢慢意识到,并非所有盖有公章的材料都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每份证据都要对应具体的待证事实,无法形成完整印证链条的材料,自然无法产生对应的证明效力。
在梳理抗辩逻辑的同时,还需要补充收集完整的事实证据链,不少当事人手边只有自己手机里的部分聊天截图,没有留存完整的聊天过程,也没有保留后续相关处置的凭证,很容易在庭审里被对方选择性截取的片面内容误导判断。律师主动收集完整微信聊天录音、文字截图、社区调解会议记录、海报赔偿缴费收据,完整还原事件全貌:双方矛盾源于业委会参选分歧,双方在群内互相指责,被告言论仅为对候选人资格合理质疑,不存在恶意捏造虚假事实;撕毁海报仅属于损坏公共财物,事后被告已足额赔付修复费用、主动申请社区调解,无持续贬损他人名誉的主观恶意,全套证据形成完整事实反驳链条。这一步不少人会忽略之前已经赔付财产损失的相关凭据,总觉得这件事已经处理完了,和当前的名誉权纠纷没有关联,实际上这份凭据恰恰能直接对应行为的性质划分,避免两项不同法律关系的事实被混为一谈。
原告将撕毁公示海报、微信群发言合并主张名誉侵权,很多普通当事人在应诉的时候很难清晰拆分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很容易在答辩的时候把撕毁海报的事情和群内发言的事情放在同一个名誉侵权的逻辑里回应,反而弱化了原本清晰的事实边界。律师当庭清晰划分两类行为法律性质:撕毁候选人海报属于财产损害纠纷,社区已调解完毕、被告足额赔偿,该行为不产生人格贬损效果;业主群争执仅为邻里间意见争吵,未散布虚假隐私、负面不实信息,不满足侮辱、诽谤构成要件,两项行为均不成立名誉侵权,法庭采纳该区分观点。
面对原告提出的五万元大额精神抚慰金,不少当事人会觉得对方主张的金额有依据,甚至会考虑主动给出部分赔偿争取协商解决,很难想到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适用条件入手逐层拆解。律师结合案情提出多层抗辩:本案无实质名誉贬损后果、无大范围扩散传播行为、双方互相争执均有过激表述、被告事后主动寻求和解,不存在严重精神损害发生的客观事实,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法定适用情形,法院直接驳回该项高额索赔请求,委托人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
本案关键裁判要点为“个人主观不悦不等于社会评价降低”,很多当事人甚至不少旁观者都会觉得,自己在群里被人说了几句,心里觉得不舒服,那自然就是社会评价降低了,这其实是对名誉权保护边界的误解。眉山张海霞律师重点向合议庭释法:名誉权保护是外部公众客观社会评价,而非当事人自身主观负面感受;双方仅在小型业主群发生口头争执,未向小区大范围散播虚假负面信息,未造成周边群众对原告评价下降,不具备名誉侵权损害后果,该核心观点成为法院判决主要说理依据。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仅为业主群互相争执,被告行为不构成侮辱诽谤,全额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减半收取的250元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判决生效后双方无任何名誉侵权项下给付、道歉义务。
在企业法律服务领域,眉山张海霞律师具备前瞻性的合规服务思维,专注于协助企业搭建现代化管理制度,梳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人事、财务、合同风控等核心内部制度,帮助企业构建规范化运营体系,有效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与经营核心竞争力。此外,她常年担任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公立学校及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围绕行政决策合规、校园安全管理、企业日常经营等场景,提供常态化、精细化、高效化的法律服务。凭借严谨的执业态度,她收获了各合作单位的高度认可与长期信赖,其身上的多重专业身份,也让她能从不同的纠纷处理视角,更全面地把控这类民商事争议的核心争议点,在细碎的事实里找到符合法律规则的清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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