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经人介绍进入本地一家建材企业提供劳动,入职之初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动添加了劳动者的微信,收取劳动者的身份证用于办理用工相关手续,后续企业也不定时通过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账户向劳动者发放加班费、对应工作日的劳动报酬,日常工作中劳动者需要按照企业的指派完成建材搬运、场地整理等属于企业经营范围的相关工作,接受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安排。之后劳动者在工作现场操作设备时意外受伤,当天未能及时前往医院就诊,隔了一段时间才到医院挂号处理伤情,就诊病历上记载的就诊时间和劳动者自述的受伤时间存在明显偏差。
受伤之后劳动者和企业就补偿事宜展开协商,企业方到场参与协商的人员全程没有明确认可用工关系,仅以人道主义帮扶的口吻提及可以支付少量慰问金,双方就补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劳动者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己受伤当日与建材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结合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微信沟通片段等材料,作出裁决确认案涉日期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建材企业收到仲裁裁决后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案涉日期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在起诉书中罗列了多项抗辩理由,先是主张劳动者无法完整清晰地说明入职、受伤的全部细节,认为劳动者的陈述存在多处模糊地带,不足以证明用工事实;又提出劳动者的病历就诊时间明显晚于其主张的受伤日期,病历内容仅为劳动者单方陈述,没有其他佐证;再拿出此前协商过程中的录音片段,称录音里企业方的表态仅属于人道主义慰问,完全不代表企业认可双方存在用工关系,更不认可劳动者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除此之外,企业直接主张双方仅属于临时雇佣的劳务关系,从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所谓的“临时工”身份完全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更关键的是,这家建材企业在之前的仲裁程序和本次诉讼程序中,针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作出了两份内容完全不一致的陈述,前后说辞出现明显矛盾,又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说明。
劳动者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意识到仅凭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难以应对企业精心准备的整套抗辩,随即委托无锡劳动纠纷律师相蓓婷律师代理本案的一审应诉工作。接案之后,相蓓婷律师第一时间约见当事人,完整梳理了劳动者从入职、日常工作、领取报酬、受伤、协商补偿到申请劳动仲裁、收到企业起诉材料的全部时间线,逐一核实每一个关键节点的具体细节,避免出现事实遗漏。随后相蓓婷律师着手归集全套证据材料,把此前留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劳动者身份证交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时的相关记录、企业方陆续发放加班费和工资的全部银行转账流水、劳动仲裁阶段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等材料逐一整理排序,形成初步的证据清单。
梳理材料的过程中,无锡相蓓婷律师同步识别出本案的几处核心风险点:第一是企业反复强调的“临时工属于劳务关系”的抗辩思路,若没有对应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反驳,很容易误导裁判思路,直接导致劳动关系无法认定;第二是病历就诊时间和劳动者自述受伤时间的时间差,企业很可能以此为由主张劳动者的受伤事实存疑,进而牵连到对劳动关系本身的认定;第三是企业前后两次陈述入职时间自相矛盾的细节,需要重点拆解利用,强化企业刻意隐瞒用工事实的主观状态。相蓓婷律师随后向当事人讲解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定区分标准,释明确认劳动关系是后续申请工伤认定的必备前置程序,客观向当事人提示案件中存在的各类潜在风险,疏导当事人面对企业起诉产生的焦虑情绪,帮助当事人建立理性、合理的诉讼预期。
完成事实梳理和风险预判后,相蓓婷律师搭建起完整的诉讼思路,将本次应诉的核心目标确定为论证双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全部法定构成要件,请求法院驳回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日期劳动关系成立。针对企业提出的几项抗辩,相蓓婷律师逐一制定应对预案,没有把辩驳的重心放在受伤事实的细节考证上,而是把全部核心证据的锚点落在微信用工沟通、身份证交接记录、劳动报酬及加班费转账凭证这三类直接指向用工合意的材料上,从根源上论证双方存在人身管理从属、劳动业务归属、报酬定期发放的劳动关系特征。随后相蓓婷律师按照证据证明事项的不同对全部证据进行分组编排,对应每一份证据撰写详细的证明内容说明,同时起草书面答辩意见,针对企业提出的每一项起诉理由都提前准备好对应的反驳观点,避免庭审中出现应对疏漏。
庭审过程中,建材企业当庭继续重复此前的全部抗辩观点,坚持主张双方只是临时雇佣的劳务合作,不存在任何隶属性质的劳动关系,再次以劳动者无法说清全部受伤细节、病历时间与主张受伤时间不符为由,要求法院直接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相蓓婷律师当庭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定要件逐一发表答辩意见,明确指出现行法律体系中从来没有“临时工直接等同于劳务关系”的固定规则,判断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核心要看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制度管理、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核心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规律性地向劳动者发放对应的劳动报酬,这三个要件在本案中全部满足。
相蓓婷律师同时指出,建材企业主张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却始终没有提交书面劳务协议、劳务报酬结算单等任何能够佐证其主张的证据,仅凭口头抗辩无法推翻现有证据链条。针对企业仲裁与诉讼阶段入职时间陈述前后矛盾的细节,相蓓婷律师当庭提出,企业在两个程序中就同一核心事实作出完全不同的表述,又没有给出合乎逻辑的合理解释,法庭可以据此作出对企业不利的事实推定。至于企业反复提及的病历就诊时间与自述受伤时间存在偏差的问题,相蓓婷律师也明确说明,该情节仅可能影响后续工伤认定环节中受伤时间与工作时间关联性的判断,完全不能回溯否定此前已经客观存在的用工从属事实。
庭审结束后不久,相蓓婷律师收到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完整采信了相蓓婷律师提出的核心代理意见,认为劳动者实际接受建材企业的用工管理,从事的搬运、场地整理等劳动属于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心组成部分,企业也实际向劳动者支付了加班费和对应的劳动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企业主张双方属于临时劳务关系,却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即便企业在仲裁和诉讼阶段对入职时间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也始终没有否认劳动者实际到单位提供劳动的基本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建材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劳动者与建材企业在案涉日期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全部由建材企业自行承担。
拿到判决书后,相蓓婷律师第一时间约见当事人,逐条向其解读判决书中的裁判逻辑,释明判决已经固定的核心法律事实,告知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上诉权利和上诉期限,同时提示当事人待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可以拿着这份生效的裁判文书作为核心依据,直接推进后续的工伤认定程序,完成了全流程的法律服务指引。依托本次案件的办理经验,相蓓婷律师也沉淀出用人单位以“临时工”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这类案件的标准化办案流程,后续遇到类似缺乏书面劳动合同、仅有零散转账和沟通记录的劳动争议案件,都可以依托这套流程快速梳理证据、锁定核心要件,帮劳动者扫清工伤维权的前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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